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要点之举证须知
一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(一)证明原、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,如结婚证、婚姻关系证明书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。
(二)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。
(三)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,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。
二、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
(一)如涉及家庭暴力,应提交法医鉴定,提出证人。
(二)如涉及吸毒、赌博行为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涉及行政处罚、刑事犯罪的,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。
(三)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,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、子女出生证、居住证明、相片或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。
(四)因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三、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
(一)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,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,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。
(二)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,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。
四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
(一)证明有房产的,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、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。
(二)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银行帐号、开户行名称;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股东代码、资金帐号、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;证明有车辆的,应提交行驶证、车牌号。
(三)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,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、出资证明等。
(四)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,除提交借据以外,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。
(五)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,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。
五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,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。
叠彩区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一个市辖区,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,桂林市中部,东面和北面与灵川县相连,南与象山区、七星区相接,西与临桂区接壤。区人民政府驻中山北路147号。叠彩区是商贸、物流、仓储的重要聚集地以及主要种植蔬菜、水果饲养猪、鸡、鸭等,是桂林市重要的蔬菜、副食品生产基地。叠彩区总面积52平方公里,截止2012年3月,全区常住人口17.9万,下辖两个街道,一个乡,共21个社区和15个行政村。2013年叠彩区GDP总量53.93亿元,同比增长9.4 %;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3.05亿元,财政收入3.61亿元,规模工业总产值28.12亿元,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2.96亿元。汉元鼎六年(前111)属始安县。唐至德二年(757)属临桂县辖地,1913年属桂林县地。1940年属桂林市凤北镇、西南附廓乡,1950年设第三区和北郊区,1955年改三皇、北站2街道,1958年改三皇、北站2公社,1966年更名东风、胜利公社,1979年东风、胜利公社合并置叠彩区。